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7-09-21
2007-06-14 15:31 文章來源:商業改革司 |
文章類型:轉載 內容分類:政策 |
商改發[2007]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建設廳(委),交通廳(局),質檢局,環保局,散裝水泥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中關于“從使用環節入手,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的要求,根據《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現就在全國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是提高散裝水泥使用量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技術手段。 二、全國中心城市、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全國文明城市等要積極創造條件,分期分批開展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工作(家裝等小型施工現場除外)。工程中使用預拌砂漿(含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北京等10個城市(具體名單見附件,下同)從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第一批);重慶等33個城市從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第二批);長春等84個城市從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級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提出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的具體時間表,并報商務部備案。 三、各地要根據上述時間表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發展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及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預拌砂漿生產和物流配送企業發展,嚴把市場準入關,確保預拌砂漿產品質量,保證建筑工程預拌砂漿的供應,避免盲目投資造成的資源浪費。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 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土地政策和環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地方相關的技術、環保要求,制定相應的應用技術規程,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產品質量。 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干拌砂漿生產企業,要配置必要的儲存、運輸設施,干拌砂漿產品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施工單位要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綠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內容。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加強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的管理辦法,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七、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地方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國家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優惠政策的宣傳、引導工作。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預拌砂漿車輛在市區通行的措施。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以便于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檢部門等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做好各項協調服務工作。 十一、建設項目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施工場地揚塵不達標的,由縣級以上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城市名單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城市名單 (共計127個城市) 第一批 (10個) 北京、天津、上海、鄭州、廣州、深圳、南京、常州、大連、葫蘆島 第二批 (33個) 重慶、杭州、石家莊、武漢、長沙、哈爾濱、南昌、沈陽、合肥、西安、成都、昆明、貴州、濟南、青島、煙臺、威海、桂林、洛陽、大慶、南寧、寧波、珠海、佛山、東莞、馬鞍山、蘇州、無錫、鎮江、揚州、遵義、安順、六盤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