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工程質量最高獎——魯班獎評選辦法完成修訂
發布時間:2008-07-21
近日,中國建筑業協會頒發了《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建協[2008]17),標志著中國建設工程最高獎——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完成該獎項創立以來的第四次修訂。
1987年首屆魯班獎獲獎工程數量為12項,而在本次修訂方案中規定“魯班獎每年評選一次,獲獎工程數額不超過100項”。不僅是工程數額上發生變化,魯班獎的全稱也由“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改為“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第四次評選辦法修訂,既拓寬了“魯班獎”的入選范圍,支持鼓勵建設單位積極參與創建魯班獎活動,同時又根據建筑業的發展和基本建設規模的擴大,適當增加了魯班獎的數量。但這些修改是一些具體條款的變動。最關鍵的是修訂辦法特別重視和強調了魯班獎作為中國建設工程質量最高獎在復查評審工作中的權威性、公正性以及節能環保、高新技術應用推廣等方面的高標準。
在此,有必要強調的是目前不少企業對“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與“國家優質工程獎”的關系產生混亂。1981年主管全國工程建設工作的原國家建委設立“國家優質工程獎”,1988年政府機構改革后,明確規定該獎項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建設部主管。為了對這一獎項實施有效管理,原建設部以第六號令發布《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原建設部于1996年專門發出通知《建辦監【1996】115號》,將“國家優質工程獎”與建筑工程“魯班獎”合二為一,定名為“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并決定由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評審,報建設部審定。因此,魯班獎評選方法總則第二條指出:魯班獎是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
據悉,今后凡是申報“國家優質工程獎”的工程,中國建筑業協會將不再受理其申報“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嚴重影響和混淆“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作為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最高獎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魯班獎創立以來的20年間,廣大建筑企業以創精品工程為品牌戰略,在爭創魯班獎工程活動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精心組織、科學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先后有1122項工程榮獲魯班獎,獲獎企業和工程項目遍布全國除港、澳、臺的31個省市自治區和房建、交通、鐵路、電力、水利、民航、冶金、石化等17個部門。20年來的實踐證明,走“質量興業”之路、爭創魯班工程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滿足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促進工程建設又好又快發展和構筑和諧社會,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引領作用和保障作用。魯班獎工程已在行業內形成社會認知度很高的企業品牌形象。